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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置环境保护设备、整顿期间屡教不改、非法污染、阻碍执法的,相关负责人将受到重罚。 乡镇饮用水源断水12小时以上的,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紫金山金铜矿山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 “为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无视生态环境盲目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终生追究。 ”
入罪标准的降低
根据环境保护部本月初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年全国发生542起突发环境问题,水污染问题占大头,影响饮用水源地。 542个突发环境问题中,包括5个重大突发环境问题、5个大突发环境问题、532个常规突发环境问题。
“目前,环境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公众意见较大,需要重拳、重典。 ”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说。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发言人孙军需产业在发布会上宣布,为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事故严重后果”改为“严重环境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司法解释中着重严格取缔,相应降低了进口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罪、环境监督失职罪等犯罪定罪的量刑标准。
“总体而言,多次宽大刑事政策对任何刑事犯罪都不例外。 ”胡云腾说。 但是,由于目前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严格的打击。 首先,降低了环境污染罪定罪的量刑门槛。 例如,过去因环境污染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现在有一人以上可能受重伤。 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现在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
孙军需产业认为,确定这些标准具体、操作性强,既体现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比较有效地处理这类案件处理中的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记者表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所有标准都有结果,目前不少标准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可以定罪。 相应地,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标准也降低了。
处理取证“三难”
长期以来,“公司违法价格低、执法价格高”一直是困扰环保部门的问题。
另涛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专门涉及鉴定问题,对技术问题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证据的认定。
胡云腾表示,为了减轻执法价格,司法解释确定可以以一点行为定罪。 利用渗透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以前不容易司法鉴定,现在有这些行为,只要符合司法解释的标准,就可以被定罪。
另外,如果是合法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证据,核实属实,可以定罪; 环境保护部门在日常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如果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关于一个地方存在的环境执法受阻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表示,公安机关在环境保护、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首要有两个职责,一是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二是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马维亚说,处理环境污染犯罪确实面临着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一点点困难和问题。 司法解释比较有效地处理了这些问题。 另外,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会出台新的合作文件”。
严厉打击渎职犯罪
小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应当立案的8种情况。
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了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认定8种情况“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事故严重后果”,规定应当以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八种情况分别是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丧失或永久破坏20亩以上的基本功能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疏散和转移5000多人的; 30人以上中毒的情况; 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正常功能障碍的; 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脏器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督管理渎职犯罪。 年1月~年12月,最高检察院认真查处危害民生、民利渎职违法行为犯罪专项活动,开展了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大亮点查处的行业之一。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第二次指导性实例,其中有崔建国环境监督失职事件。 该示范例首要强调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符合环境监督失职罪的主体要求。
韩耀元表示,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以环境监督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许多环境污染犯罪在工作场所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制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摄影记者/王晓东
标题:“最高法严打环境污染犯罪 一人以上重伤即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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