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13字,读完约1分钟
据社电报道,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客户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保管办法》。 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顾客准备金,也不得用顾客准备金向他人提供担保。
《办法》确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缴货币资金为客户准备金,客户准备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办法》规定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有、借用顾客准备金,也不得用顾客准备金向他人提供担保。 支付机构只能在客户准备金或者客户收到客户准备金不可取消的支付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事先处理。
根据《办法》,支付机构收到的客户准备金应当全额存入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公司定期存款、公司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保管。 另外,支付机构应当每季度根据客户准备金利息计算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准备金相关损失。
标题:“央行:支付机构顾客备付金禁挪用”
地址:http://www.s-erp.net//sdcj/8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