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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中国银行(行情、资金、股吧、问诊)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 11号)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于年7月1日施行。 废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建发( 612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本市自2009年12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比较有效地规范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纳和采用,比较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预售资金挪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商品房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暂行办法》实施两年多的具体情况,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办法》。 《办法》继续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管、专项资金专用监管的适用范围是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内的所有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监管资金包括定金、首付、住房贷款等所有形式的购房款。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办法》的要点调整并完善了以下副本。

一、合理增加项目资金的招聘节点。 考虑到部分项目建筑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地下结构建成后到结构封闭节点的时间跨度大,期间将产生大量的工程建设费用。 《办法》规定,预售楼中7层以上建筑在内的预售项目,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费用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二、引入余额管理监管模式提高资金的招聘效率。 根据《办法》,收款资金超过剩余工程建设节点所需费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申请录用超过部分资金。 即对项目建设未完成部分所需资金额度进行监管,切实实现预售资金规范的合理采用。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三、规范监管银行变更流程。 为了考虑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的必要性,防止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更换监管银行为理由挪用资金,《办法》确定了监管银行的变更操作流程和各环节所需的资料。

四、加大预售资金的收款监督力度。 根据《办法》的要求,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将预售资金存入全额专用账户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区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存款有问题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时纠正。 限期未修改的限制网上合同,情节严重的,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暂停本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网上的合同。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区县属地监督责任及银行监督责任。 一是区县要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加强监督项目预售资金的进出款。 二是要求监管银行及时提交发生收款问题的项目,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数据录入; 强调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核查资金审批支出等环节情况的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或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可以取消新项目的监管资格。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配合《办法》的出台,做好相关文件的编制,完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的相关功能,对预购资金监管收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要落实

标题:“《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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