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33字,读完约2分钟
近日,商务部流通业快速发展司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近,商务部流通业快速发展司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纳入了所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目前,在我国,三种融资租赁企业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金融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分别适用《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还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弥补此次《征求意见稿》公布或内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缺失。 根据现行规定,三类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条件差异较大,融资租赁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5亿元、1000万美元、1.7亿元。 关于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金融租赁企业为“固定资产”,外商租赁企业为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物范围尚未确定。 年8月,商务部发布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的范围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性物品,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为融资 但是,该规定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未继续执行,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件范围的规定仍为“空”。 《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在境外合法注册并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经济组织,“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出售后租赁资产的价值,客观判断目标物的购买价格。” 但是,《意见征集稿》中没有体现融资租赁公司的进入条件、设立顺序、租赁物的范围。
标题:“融资租赁监管新规将出 内资外资所有纳入”
地址:http://www.s-erp.net//sdcj/8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