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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3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日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两个文件都由民政部起草,预计从去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管理。 许可证5年有效。 在设立许可证比较有效期届满前30天,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和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书向原许可机构申请重新颁发设立许可证。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符合责令改正的设立条件的,依法增加相关手续; 逾期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责令中止,对妥善安置收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许可办法》为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 例如,床位在10张以上; 有符合开展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所在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有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的服务复印件和与规模相符的资金等。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根据服务合同为收容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问、文化娱乐等。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领域的标准和规范
意见征集稿对养老机构在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医疗传输、精神慰问、文化娱乐等方面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适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宅,具备符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和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在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中,《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必须全天候值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组织灭火和紧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解决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管理管理责任分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并将应急解决结果报告民政部门。
《管理办法》确定,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和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未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合同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的真实资料,
标题:“两部有关养老机构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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