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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公司(企业)债券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债市信用评级业务资格,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并建立了完整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理体系,且其评级体系运作良好,具备良好的信用评级业务资格

“保监会规范外部信用评级采用行为”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随后的欧洲库页岛危机,凸显了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及其对系统性风险的推动作用。 目前,加强评级领域监管,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促使投资者正确采用评级结果,减少评级顺周期性和投资盲目跟随情况,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部门的共识。 ”关于发布《通知》的目的,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等信用类金融产品的规模和范围逐渐扩大,可投资品种、资产识别标准与外部评级结果直接相关,保险资金运用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大幅增加。 另外,国内评级领域发展迅速,但整体实力依然薄弱,评级服务不规范等行为较为普遍。 保监会发布《通知》是要规范保险机构采用外部评级行为,加强评级机构服务监管,维护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保监会规范外部信用评级采用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立足于保险机构采用外部评级的立场,根据“宽严相济”的大致情况,规范了三个方面的文案:第一是确定评级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 《通知》设定的能力标准一方面是保证评级服务质量的合理标准; 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有利于维持市场的稳定性。 二是建立区域自治管理机制。 《通知》将评级机构纳入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由领域协会组织保险机构,每年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评估。 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 三是建立持续监管机制。 《通知》将改变过去重新准入监管的方法,建立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能力判断机制,动态监测评级机构的服务行为,使不合格机构尽快退出市场。

标题:“保监会规范外部信用评级采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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