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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北京7月23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来地区和部门出现了违反楼堂馆建设的现象,损害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点,树立各级党政机关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室管理,迅速经济发展有限资金资源,改善民生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楼堂馆所的新建、扩建。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以危险房屋改造等名义改建楼堂馆所、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屋的名义驾车新建楼堂馆所、改变技术业务用房屋的用途。

(二)停止楼堂馆的搬迁、购买。 严禁因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买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业建设。

(四)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改造项目

办公室因招聘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维筑改造项目必须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全采用功能为要点,严格履行考核流程,严格执行维筑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的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的改造项目,由国家管理局批准。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办公楼建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的录用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护装修项目所需的投资,一并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处理,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种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维度改造。

三、全面打扫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全面清理占用的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如下。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划投资( 1999(2250号) ) (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占用、采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出售。

(二)未经批准变更办公用房聘用功能的,基本应当恢复原聘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租的办公用房到期后必须收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赁收入按照收支两条规定严格管理,期满后不得继续租赁。 未经许可租用事务所的,必须整理后出售,严禁以租用过渡性事务所为名义变相购买、采用事务所用房。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四)除立项审批中确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起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一律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占用的,应当大致整理后退房。

(五)部门和公司在机构变更中转为公司的,占用的办公用房必须出人头地,确实难以出人头地的,经批准可以租赁原办公用房,或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转为公司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安排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当清理退出;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工作和工作的,主要业务部门可以安排办公用房,其他工作部门可以不安排办公用房。 指导干部员工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公司办公用房不再保存; 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大或政协已经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存,人大或政协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业务负担的现实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工作的,协会等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存的领导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及时退休。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安置、统一权属登记。 必须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三定”的规定,严格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公司,根据“新交旧”、“新交旧的调整”,大体上在搬入办公用房新建或新调整的情况下,及时将原办公用房移交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现有的办公用房办理; 本部门当前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处理办公用房资源,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办公用房的录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的录用管理。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物业服务复印件、服务标准、收钱标准等制度,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和清理办公大楼,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案,是密切党群干部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指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实现本通知的精神。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流程,建立考核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认真解决违规考核等行为。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建设和维选改造项目一律不得拨出财政预算。 各部门应在年底将楼堂馆建设和维撰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作为政府事务公开的重要复印件,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建设和维撰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 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建设和维撰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执行办公室清洁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建设和维撰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党政机关在楼堂馆建设和维撰改造项目以及办公用房管理录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有命令和禁止却不能停止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应当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本通知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向中直管理局、国家管理局报告,汇总后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情况督促检查,通报检查情况。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

“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标题:“5年内党政机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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