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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卡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起的网上结算业务与之前传递的网上结算业务一起纳入监管,对从事结算业务的各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监管标准,承担同等风险。
《办法》中,接受单位应当通过协商,要求其特约商户不要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企业品牌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企业品牌卡在清算互联网内的共性,允许持卡人自愿、平等地采用银行卡。
《办法》还规定,不得向持卡人转嫁持卡手续费。 理赔机构不得向持卡人转嫁特约商户应承担的刷卡手续费。 此外,通过合同,应当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收取附加费、变相、降低服务水平。
标题:“央行统一监管互联网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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