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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前夕,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宪法、物权法观念的深入,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将改变重行政管理、轻民事权利的土地管理方法
目前,土地征用拆迁等土地问题纠纷稳定问题层出不穷,土地问题之所以名列全国陈情例首位,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土地管理方法不适应日益增长的大量民事权调整诉求。 进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保障农村土地权,促进农村土地转移,推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必须有土地法支撑。
事实上,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当时经济快速发展而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多次修订,但紧急行政法的性质没有改变,不能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纳权的转移、农村土地物权的实现等现行重要制度安排提供法律依据。 颁布了综合各类用地管理、涵盖所有土地及其各种权利的土地法,已成为有识之士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和大势所趋。
目前,改革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是产权特别是土地产权问题,这已经跃出改革深水区成为不可绕过的顽固堡垒。 制定土地法可以比较有效地突破土地所有权边界模糊、主体模糊、地位模糊这“三个模糊”,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局。 现行土地管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为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提供了首要服务,渗透了大量市场外的不经济因素,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中国的土地政策和房地产调控,短期措施多、改革政策少行政措施多、法治规范少监管措施多、经济方法少。 这种现象也与土地法的不完备有关。 在土地调控方面增加经济、科技、法律调控手段,强调市场配置,强调主体作用,强调法律规范,土地法制度红利必不可少。
由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优势,尽管规定了各种土地权利,但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行政管理,而不是私有产权的保护。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加快土地等重要行业立法已迫在眉睫。 目前,必须抓紧制定国土资源立法规划。 要从低层次、小范围入手,加快立法部门启动和推进国土资源基本法(土地法和地质矿产法)立法进程,必须首先将土地法纳入立法规划,全面推进立法前期工作。
标题:“土地产权问题已绕不过去 土地基本法制订时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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