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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共12条,第1条列举了认定“严重环境污染”的14项标准,其中第4项标准特别包括:“私设暗管、利用井、孔、裂缝、溶洞等病原体放射性废物、传染病。” ”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向本报记者解释说,这一条款首先考虑到了去年广西省河池市和今年年初在华北发现的、少数公司私设暗管、利用渗井等非法污染现象,这些现象危害较大,影响较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由于目前的环境形势、污染状况非常严重,有些地区甚至非常严峻,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严厉的打击。
他进一步解释说,《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罪定罪的量刑门槛。 例如,过去因环境污染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可以被定罪,但现在有一人以上可以受重伤。 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现在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
“环境污染罪由结晶犯变为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所有标准都有结果,但现在不少标准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胡云腾解释说。
胡云腾指出,降低入罪门槛的第三点表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是指根据《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事故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第2条进一步确定了“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事故严重后果”的环境监管失职罪认定标准,认定8种情况为“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事故严重后果”,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八种情况分别是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丧失或永久破坏20亩以上的基本功能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疏散和转移5000多人的; 30人以上中毒的情况; 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正常功能障碍的; 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脏器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解释说,去年11月,最高检察院发表的第二批指导性模范例子中有崔建国环境监督管理失职事件。 该示范例强调,实际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国有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与具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 符合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的主体要求,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胡云腾表示,《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4种情况。 通常,司法解释中规定加重情节比较慎重,但该司法解释中故意放置环境保护设备,在维修期间反复教导非法污染、阻碍执法等行为,造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属于情节
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打击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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