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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发布)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 249号文印刷)、《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183号) )等规定,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为基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市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款银行开设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上述三种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将自有资金和由此提供理财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开开立账户,并应当分别开立开放式基金。

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书面批准及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书面批准、托管银行托管资格书面、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托管银行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市交易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当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考试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的文件和托管银行的银行间债市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出的投资本金、证券出售所得、股息、利息收入、根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扣除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为:购买证券支付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款、向根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提供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和相关税务说明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不得转移资金。 在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转移资金。 不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可以转移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托管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采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和本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六、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时,其代管银行应当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市结算代理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应当委托该托管银行和结算代办银行交易和结算债券,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运用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涉及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市的通知》〔银发〔〕217号有关规定。

七、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市,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证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和规模的证明

(三)投资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五)登记文件或者监督机关批准成立的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签名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的书面批准

(十)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证明;

(十一)最近三年经鉴定的财务报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快速发展的情况,规定和调整整体投资比例和品种。

九、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托管银行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管理系统报告人民币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出者新闻、被批准的投资额、被募集的资金额度、资金跨境结算新闻、人民币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的总体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储蓄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述新闻摘要报告。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的,其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交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结算、托管等新闻。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的投资者和代管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和报送等。

十一、托管银行在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结算业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止利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 ; 基金管理企业、证券企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验方法>; 关于若干事项的通知》(银发(第321号)将被废除。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一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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