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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课题组/文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首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

明确了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项目组/文 融资租赁“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首要问题,找出了原因,充分征求了融资租赁行业和地方税务执法部门的意见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性的“增值税改革”调查。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聘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学部长蔡昌,与论坛研究部共同组成调研项目小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召开“增值税改革”座谈会,约50家融资租赁公司和北京。 为了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问题,项目小组编制了问卷,广泛收集了融资租赁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反馈意见。 通过调查和实际实例测算,融资租赁业在“增值税改革”中面临诸多问题,“增值税改革”的执行偏差给公司和税务部门带来了税负增加、税收减少的困惑。 然后提出“两率”并行方案,方案符合增值税改革的政策方向,也有现实的可行性。 执行情况和“增值税改革”的本意有偏差 作为国家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快速发展方式转变而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增值税改革”的本意是有利于整个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三次产业融合降低公司税收价格,有利于提高公司快速发展能力的投资、支出、出口结构,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财税() 110号文也确定了“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整个改革试点领域的税费负担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但是,从目前融资租赁“增值税改革”的执行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明显增加,出现了多次与“增值税改革”本意基本相反的现象,如售后租赁业务重复征税、进口租赁业务重复征税等。 项目小组调查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试点地区共5个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的一致反映是,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税负增加,税务局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收到的税收将减少 融资租赁公司的混乱 首先税负增加,实际缴纳的税金减少。 关于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剩余价值, 以上所称租赁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买价格、关税、增值税、费用税、运输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税率适用5%。 增值税方面,自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37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从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中由出租方承担 税率17%适用。 从销售者或提供者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单、农产品(行情、问诊)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产品收据、铁路运费结算发票和税收缴纳证明等可以作为增值税代扣代缴单进行代扣代缴。 关于 个税制下的政策,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几乎没有变化,但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相应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提高了12个百分点,这是直接“增值税”后。 项目小组调查的50家融资租赁公司一致反映,“增值税改革”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明显增加。 9家金融租赁企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年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按增值税模拟推算,纳税金额约19.95亿元,增长190%。 我们对实际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测算。 在同一业务中,营业税下应支付的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的增值总额为147971.70元,增值税下应支付的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的增值总额为430003.22元。 “增值税改革”后,税负的增长幅度达到了190.60%。 (/h ) ) )实际纳税额减少的原因是税负的长期效果。 融资租赁公司表示,“增值税”后,税负明显增加,但实际缴纳的税费明显减少。 其最大的原因是直租业务存在税负的长期效应。 从个别项目来看,项目前期收入大于销售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是在项目后期集中纳税。 用以下例子证明。 20x1年1月1日,a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款5000万元,租赁总额6000万元,分5期,每年年底分别领取1200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单一项目考虑,20x1~20x4年,a企业不需要每年缴纳增值税,到20x5年需要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 如果公司有持续的业务增长,只要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售税额,公司就可能不需要纳税。 但是,如果公司业务量下跌,当期的采购税额将减少,公司将面临集中纳税。 虽然所得扣除可以给公司带来滞纳税的利益,但是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收入与现金流量的不一致,为公司填补了潜在的风险。 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业务量波动较大的公司,税务的长期效应在集中纳税时,给公司的现金流量带来很大的压力,不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出售后的租赁“三流”很难集中,发生了重复征税。 根据 财税[]37号文,纳税人凭税收缴纳证明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支付说明书和境外机构的发票或收据。 资料不完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个规定在业界被称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达成“三流合一”,就不能进行进口扣除。 税务主管在实际业务中也需要使合同流程、票据流程、资金流等保持一致。 这样,税务部门就很容易根据合同、票据实现税收管理,严格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文,融资性出售后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行为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该规定,在出售后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在向租赁企业“出售”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承租人不能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收据。 因为,该融资租赁企业无法获得进口发票,但需要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出现票据流程与资金流、合同流程不一致的现象,无法进行进口扣除。 (/h ) )其三,出售后返回租赁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企业在计算出售后租赁业务的变卖税额时,如果“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置款的一部分,承租人在购买有形动产时曾对购置款的一部分缴纳过17%的增值税,出售后的 融资租赁企业将对该有形动产的部分购置款再缴纳17%的增值税,从而导致增值税的重复征收。 另外,承租人违约的,承租人已经扣除收款凭证,不能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销售凭证。 租赁企业无法获得进口发票,在追回资产重新处置时,必须再开具一张销售发票,增加了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售后租赁的重复征税违背了“增值税改革”原有的“消除重复征税”。 调查显示,许多租赁企业已经停止了全部或部分售后服务。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的开展受到阻碍,当然会对整个领域造成打击。 其四,银行利息等销售扣除项目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比较有效的证书。 根据财税[]37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从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中收取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 试点纳税人从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比较有效的证明。 包括收据、纳税证明、领取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通常的借款利息凭证在增值税销售额可以扣除的范围之外等,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扣除。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大多来自银行,银行开具的权证是否属于比较有效的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公司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的税务部门,能否将银行权证作为抵扣证执行存在差异。 一些税务部门确定不能使用银行票据作为代扣代缴证明,结果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抵扣,公司计税销售额过大,销售税额增大,税负增加。 有些税务部门默许银行权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税务主管部门此后不同意本办法的,可能向融资租赁公司征收税款或罚款。 除 来自银行的融资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可能通过发行债券、转让租赁等方式向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借款。 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取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抵扣证明,在计算销售额时就不能抵扣,也不能增加公司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分歧,将在同一经营状态下导致不同的税收状况,这不仅违背了政策统一的大体,也不利于实现公司间的横向公平。 (/h/)其五是免税或低税率购买租赁物时,因扣除不足和即时扣除而无法享受的优惠。 “增值税改革”后,融资租赁领域的增值税缴纳实行收入扣除政策。 购买的租赁物在购买过程中享受免税政策或低税政策的,可抵扣的所得税额减少,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增加。 例如,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租赁企业很难取得租赁物价价款的扣除证明。 例如,在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空企业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货物飞机可以享受进口增值税4%的优惠税率,但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加值 财税[]111号文指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通常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立即予以增值税抵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公司享受这种优惠。 第一个理由是,3%的人不确定即征即退的分母。 财税( 86号文指出,“增值税实际税费负担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但是,对于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企业的理解不同。 现在,第一有以下三个理解。 一个是利息差(租金利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 二是借利息;三是租金全额加本金利息。 根据实际例子推算,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异非常大:以息差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 以租金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 以全额租金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 也就是说,只有在以息差为分母的情况下,租赁企业才能达到立即退租的水平。 接受调查的公司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86号文公布后,税务主管部门大多以全额租金为及时征收及时返还的分母,不能向融资租赁公司退税。 另外,财税[]111号文确定,3%即征即退是考试期间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计划,“十二五”期间,“增值税改革”完成最早。 “增值税改革”全面完成后,过渡期的优惠政策能否继续还不清楚。 目前,许多试点地区的租赁企业由于预收款额大于预收款额,在全面“增值税改革”之前可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在试点期结束之前,如果预征即退政策不继续,公司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将得不到补偿。 其六,公司必须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汽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的,在营业税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汽车(包括汽车、起重机)、塔吊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 “增值税改革”后,由于在国内对汽车等实施特许经营,如果有特许经营资格,可以开具汽车等增值税专用收据。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没有特许经营资格,开展这类资产的直租业务,领取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收入发票,也不能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收入发票。 承租人拿不到收据的,不能在车辆管理处登记挂牌,并向所有大门备案。 收据未能传播给承租人,所有汽车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转换业务模式,使用售后租赁方法,让供应商先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收据,承租人拿到收据后,到车辆管理处登记挂牌。 该方法处理了发票传播和刷卡登记的问题,但上述售完后的“三流”不一致,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另外,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另外,还存在发票限额对业务开展的影响、库存资产购置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资产出售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录用规定》(国税发( 2006 ) 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普通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批准。 开票限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开票限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这项规定,公司要掌握使用大额专用发票,必须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 另外,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抑制发票管理的风险,通常不愿意让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大额的发票。 但是,融资租赁业务通常一件金额达到数千、数万、数亿,这样的业务需要开具十几张到数十张零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再加上公司每月可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容易造成公司当月增值税发票没有后,很快就无法领取新票的现象,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的开展。 关于设备购置款,“增值税改革”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同。 财税[]111号文件允许扣除设备价款,财税[]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收到增值税的采购发票,就不能进行采购扣除,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设备购置款的部分。 这个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今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没有什么影响,但对现有库存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很大影响。 因为在购买库存设备时,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从采购扣除,也无法从销售额中扣除,税收将大幅增加。 作为设备进口的一环,一次性缴纳增值税,但将进口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 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双重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聘用的出口租赁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考核仍未落地。 第一个原因是资产在国外被采用没有合理的根据。 在销售税下办理资产收购业务时,银行只需要对租金收益权缴纳销售税,租赁企业不承担费用。 “增值税改革”后,部分税务局认为,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对租金继续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且必须对银行购买的租金缴纳营业税时,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一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出售后,资产的全部权利不再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无法继续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收据。 这样,承租人就不能获得增值税收款发票进行收款扣除。 建议“两率”并行 为了比较有效地处理融资租赁业在“增值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项目小组在吸收各调查公司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处理方案。 “两率”融资租赁业务分为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执行两个税率。 有形动产价款的一部分适用17%的税率,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者承租人适用特别税率的,也适用于租赁企业。 税率6%适用于利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 另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出售后的租赁服务实行差别征税。 有形动产价款的一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征收,租赁部分按6%税率征收。 “两率”并行符合“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大体,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能够很好地解决“增值税改革”试点阶段出现的问题。 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 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一环,出租人只销售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括租赁部分。 因此,必须区分租赁企业的租金,按适用于现代服务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租赁企业与租赁公司之间,围绕有形动产,形成了连接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可以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 融资租赁业营业改革后,也能很好地应对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 税负的增加,主要是在租赁企业租赁部分的增加,税率从营业税的5%上升到了17%。 对租赁企业的租赁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税率6%征税时,考虑到扣除因素,租赁企业的税负可能不会增加,而是减少。 然后,处理出售后租赁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一体化”。 根据国税公告[]13号文,在出售后的租赁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用不开发票的方法解决后,合法合规存在明显瑕疵,不健康,不太容易持续。 在出售后的租赁业务中划分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收据,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征收; 借利息部分,按6%税率征收。 也可以解决“3%即征即退政策”的问题。 3%即征即退政策计税分母过高,政策形式相似,租赁企业不能享受。 按照“两率”的方法征税,可以彻底处理租赁企业税负偏高的问题。 即,也不需要征收、归还政策。 另外,有形动产价款的一部分适用17%的税率,但在符合国家政策的租赁物和承租人的一部分适用特别税率的情况下,租赁企业也适用。 该规定可以防止承租人直接购买/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有形动产价款的一部分作为融资租赁的一部分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可以并行实现,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中的利息收入减去资金价格。 也就是说,实际上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利息部分本来就必须分割,计算非常明确。 “两率”的政策并不分割本金和利息收入。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与现代服务业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否定了以往“增值税改革”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定义,另一方面没有创造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现有的税率。 / h// h// h// h /

标题:““营改增”效果不如预期“两率”并行或为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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